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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见闻  

附录三、著名的“生物剽窃”案

  1) 印度楝树案 印度楝树(Azadirachta indica)是一种产自印度和南亚以及东南亚部分地区的树木。因为它可以作为天然药品、农药和肥料,目前在整个热带地区都有种植。印度楝树的提取物可用于对抗侵袭粮食作物的数百种害虫和真菌病害;从其种子中提取出来的油可以被用于治疗伤风和流感;人们相信将其混合在肥皂中可以提供低成本的疟疾、皮肤疾病,甚至是脑膜炎的缓解剂。
· 1994年欧洲专利局授予美国公司W. R. Grace and USDA名为“采用疏水方式提取印度楝树油,用于防治植物真菌的方法”的欧洲专利0436257;
· 1995年一批国际非政府组织和印度农民的代表对该专利提出异议;
·他们所递交证据证明,印度楝树种子的提取物的杀真菌作用是已知的并且该提取物在印度农业中被用于保护作物已有数个世纪,因此该专利权保护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
·1999年欧洲专利局判定,根据该证据,该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在其专利申请之前已经被公开,因此该专利不具有创造性;
·该专利在2000年被欧洲专利局撤销。

 2) 死藤水案 整个亚马逊流域的当地部落的巫医们世代都用banisteriopsos caapi的树皮制造一种称为“死藤水”的祭祀饮料。巫医们在宗教仪式上使用死藤水(表示“灵魂之藤”)来诊断和治疗疾病,与灵魂相会和预言未来。 一个美国人Loren Miller在1986年6月获得了一项美国植物专利,该专利授予他对所谓的B.caapi品种(他称之为“Da Vine”)享有独占权。该专利的说明书中描述“该植物是在南美的亚马逊雨林的一个家庭花园中被发现的”。该专利权人声称Da Vine代表一种与B. Caapi不同的新品种,因为花的颜色不同。 一个代表超过400个当地群体的综合组织(COICA)于1994年听说了该专利。国际环保法中心(CIEL)代表他们对该专利提出了再审请求。CIEL指出,通过对现有技术的检索,表明Da Vine既不是新的也不是独特的。他们还指出,由于banisteriopsos caap在整个亚马逊流域的神圣地位,批准该专利有悖于专利法的社会和道德原则。CIEL提交了详尽的现有技术证据,美国专利局于1999年11月指出Da Vine与CIEL提交的现有技术没有区别,因此该专利不应当被批准。然而,专利权人的进一步申辩说服了美国专利局改变了其立场,在2001年初宣布该专利有效。 评论:因为该专利的申请日的原因,该专利不能适用美国关于双方当事人再审程序的新规定,因此CIEL不能对专利权人所做的导致该专利被支持的辩护提出意见。

3) Hoodia仙人掌案 桑人生活在南非的喀拉哈里沙漠周围,有在长途游猎旅程中食用Hoodia仙人掌消除饥饿和口渴的传统。1937年一个研究桑人的荷兰人类学家注意到Hoodia的用途。南非科学与工业研究委员会(CSIR)的科学家们直到最近才发现他的报告并且开始研究这种植物。 1995年,CSIR获得了Hoodia抑制食欲的成分(P57)的专利。1997年他们将P57许可给英国生物技术公司Phytopharm。1998年,美国辉瑞制药公司以高达3200万美元的使用费得到了开发和销售P57的权利,打算将其开发成减肥药和治疗肥胖症的药品,其预计的市场价值超过60亿英镑。 当听说可能会开发利用其传统知识时,桑人威胁要对CSIR的“生物剽窃”行为提出诉讼。他们声称他们的传统知识被偷窃,而且CSIR没有遵守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则,该规则要求得到所有权利所有人的事先知情同意,包括最初的发现者和使用者。 Phytopharm进行了大量的调查,但是未能发现任何“知识所有人”。当时剩余的桑人生活在距其原始部落地1500英里之外的帐篷区。CSIR宣称他们本来就打算要通知桑人有关该研究的事情并准备与其分享利益,但希望在确定该药品是有效的之后再这样做。 2002年3月,CSIR和桑人达成谅解,其中被认为是与Hoodia植物相关的传统知识的保管人的桑人将会分享以后的所有专利提成费。尽管桑人可能只能得到最终销售额的极少份额,但是潜在的巨大市场意味着所涉及的金额仍然会是相当大的。该药品在2006年前不大可能上市,而且还有可能在临床实验中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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